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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行强造许可法子》(局令第64号)
颁布功夫:2020-03-26 09:17:18     点击量:8689次    作者:治理员   分享到:

《专利执行强造许可法子》(局令第64)

国度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四号

 

  《专利执行强造许可法子》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51日起执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专利执行强造许可法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行发现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造许可(以下简称强造许可)的赐与、用度裁决和终止法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细则》及有关司法律规,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受理和审查强造许可要求、强造许可使用费裁决要求和终止强造许可要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要求赐与强造许可、要求裁决强造许可使用费和要求终止强造许可,该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大局办理。

  遵循本法子提交的各类证件、证明文件是表文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以为必要时,能够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  在中国没有时时居所或者交易所的表国人、表国企业或者表国其他组织办理强造许可事务的,该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强造许可事务的,该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一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还有申明表,以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指明的第一当事报答该方代表人。

  第二章  强造许可要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者未充分执行其专利的,具备执行前提的单元或者幼我能够凭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划定,要求赐与强造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解除或者削减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执行前提的单元或者幼我能够凭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划定,要求赐与强造许可。

  第六条  在国度出现垂危状态或者极度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主张,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能够凭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建议国度知识产权局赐与其指定的具备执行前提的单元强造许可。

  第七条  为了公共健全主张,具备执行前提的单元能够凭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划定,要求赐与造作获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度或者地域的强造许可:

 。ㄒ唬┳畈慌畈然蛘叩赜;

 。ǘ)遵循有关国际协议通知世界业务组织批注但愿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蓬勃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第八条  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现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现或者实用新型拥有显著经济意思的沉大技术进取,其执行又有赖于前一发现或者实用新型的执行的,该专利权人能够凭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划定要求赐与执行前一专利的强造许可。国度知识产权局赐与执行前一专利的强造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能够要求赐与执行后一专利的强造许可。

  第九条  要求赐与强造许可的,该当提交强造许可要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ㄒ唬┮笕说男彰蛘呙啤⒌刂贰⒂收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ǘ)要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度或者地域;

 。ㄈ┮蟠陀肭吭煨砜傻姆⑾肿ɡ蛘呤涤眯滦妥ɡ拿啤⒆ɡ拧⑸昵肴铡⑹谌ú几嫒,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ㄋ模┮蟠陀肭吭煨砜傻睦碛珊褪率怠⑵谙;

 。ㄎ澹┮笕宋凶ɡ砘沟,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笕说木呙蛘吒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该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ㄆ撸└远足募清单;

 。ò耍┢渌匾⒚鞯氖孪。

  要求书及其冈蹲隳件该当一式两份。

  第十条  强造许可要求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的,要求人该当按专利权人的数量提交要求书及其冈蹲隳件副本。

  第十一条  凭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五十一条的划定要求赐与强造许可的,要求人该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前提要求专利权人许可其执行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功夫内获得许可。

  凭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划定要求赐与强造许可的,要求人该当提交已经生效的司法机关或者反垄断法律机构依法将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判决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凭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建议赐与强造许可的,该当指明下列各项:

 。ㄒ唬┕瘸鱿执刮W刺蛘呒惹榭,或者为了公共利益主张必要赐与强造许可;

 。ǘ)建议赐与强造许可的发现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布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ㄈ┙ㄒ榇陀肭吭煨砜傻钠谙;

 。ㄋ模┲付ǖ木弑钢葱星疤岬牡ピ啤⒌刂贰⒂收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ㄎ澹┢渌匾⒚鞯氖孪。

  第十三条  凭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划定要求赐与强造许可的,要求人该当提供进口方及其所需药品和赐与强造许可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强造许可要求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要求人:

 。ㄒ唬┮蟠陀肭吭煨砜傻姆⑾肿ɡ蛘呤涤眯滦妥ɡ淖ɡ挪幻魅坊蛘吣岩匀范;

 。ǘ)要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ㄈ┫灾痪弑敢笄吭煨砜傻睦碛;

 。ㄋ模┮蟠陀肭吭煨砜傻淖ɡㄒ丫罩够蛘弑恍嫖扌。

  第十五条  要求文件不切合本法子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划定的,要求人该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要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六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受理强造许可要求的,该当实时将要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除还有指定的表,专利权人该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定见;期满未回答的,不影响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三章  强造许可要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对要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专利权人陈述的定见进行审查;必要实地核查的,该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要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度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在进行听证7日前通知要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涉及国度奥秘、贸易奥秘或者幼我隐衷表,听证公开进行。

  进行听证时,要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进行申辩和质证。

  进行听证时该当造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与人员确认无误后具名或者盖章。

  凭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条的划定建议或者要求赐与强造许可的,不合用听证法式。

  第十九条  要求人在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要求的,强造许可要求的审查法式终止。

  在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要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执行许可合同的,该当实时通知国度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造许可要求。

  第二十条  经审查以为强造许可要求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作出驳回强造许可要求的决定:

 。ㄒ唬┮笕瞬磺泻媳痉ㄗ拥谒奶酢⒌谖逄酢⒌谄咛趸蛘叩诎颂醯幕;

 。ǘ)要求赐与强造许可的理由不切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划定;

 。ㄈ┣吭煨砜梢笊婕暗姆⑾执丛焓前氲继寮际醯,其理由不切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划定;

 。ㄋ模┣吭煨砜梢蟛磺泻媳痉ㄗ拥谑惶趸蛘叩谑醯幕;

 。ㄎ澹┮笕顺率龅睦碛伞⑻峁┑男畔⒒蛘咛峤坏挠泄刂っ魑募不充分或者不真实。

  国度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造许可要求的决定前,该当通知要求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还有指定的表,要求人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定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以为要求赐与强造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作出赐与强造许可的决定。在作出赐与强造许可的决定前,该当通知要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还有指定的表,双方当事人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定见。

  国度知识产权局凭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作出赐与强造许可的决定前,该当通知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赐与强造许可的决定该当写明下列各项:

 。ㄒ唬┗竦们吭煨砜傻牡ピ蛘哂孜业拿苹蛘咝彰⒌刂;

 。ǘ)被赐与强造许可的发现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布告日;

 。ㄈ┐陀肭吭煨砜傻牧煊蚝推谙;

 。ㄋ模┚龆ǖ睦碛伞⑹率岛退痉ㄆ揪;

 。ㄎ澹┕戎恫ň值挠≌录罢乒苋司呙;

 。┚龆ǖ娜掌;
  
 。ㄆ撸┢渌泄厥孪。

  赐与强造许可的决定该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要求人和专利权人。

  第二十三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凭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赐与强造许可的决定的,还该当在该决定中明确下列要求:

 。ㄒ唬┢揪萸吭煨砜稍熳鞯囊┢肥坎坏贸诜剿璧氖,并且必须全数出口到该进口方;

 。ǘ)凭据强造许可造作的药品该当选取特定的标签或者象征明确注明该药品是凭据强造许可而造作的;在可行并且不会对药品价值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下,该当对药品自身选取特殊的色彩或者状态,或者对药品选取特殊的包装;

 。ㄈ┮┢纷霸饲,获得强造许可的单元该当在其网站或者世界业务组织的有关网站上颁布运往进口方的药品数量以及本条第二项所述的药品鉴别特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凭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赐与强造许可的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下列信息传递世界业务组织:

 。ㄒ唬┗竦们吭煨砜傻牡ピ拿坪偷刂;

 。ǘ)出口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ㄈ┙诜;

 。ㄋ模┣吭煨砜傻钠谙;

 。ㄎ澹┍痉ㄗ拥诙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网址。

  第四章  强造许可使用费裁决要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五条  要求裁决强造许可使用费的,该当提交强造许可使用费裁决要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ㄒ唬┮笕说男彰蛘呙啤⒌刂;

 。ǘ)要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度或者地域;

 。ㄈ┐陀肭吭煨砜傻木龆ǖ奈暮;

 。ㄋ模┍灰笕说男彰蛘呙啤⒌刂;

 。ㄎ澹┮蟛镁銮吭煨砜墒褂梅训睦碛;

 。┮笕宋凶ɡ砘沟,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ㄆ撸┮笕说木呙蛘吒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该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ò耍└远足募清单;

 。ň牛┢渌匾⒚鞯氖孪。

  要求书及其冈蹲隳件该当一式两份。

  第二十六条  强造许可使用费裁决要求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要求人:

 。ㄒ唬┐陀肭吭煨砜傻木龆ㄉ形醋鞒;

 。ǘ)要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获得强造许可的单元或者幼我;

 。ㄈ┧缴形唇行袒蛘呔桃丫锍珊吞。

  第二十七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受理强造许可使用费裁决要求的,该当实时将要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除还有指定的表,对方当事人该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定见;期满未回答的,不影响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强造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交书面定见。国度知识产权局能够凭据案情必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口头定见。

  第二十八条  要求人在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要求的,裁决法式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自收到要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造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第三十条  强造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该当写明下列各项:

 。ㄒ唬┗竦们吭煨砜傻牡ピ蛘哂孜业拿苹蛘咝彰⒌刂;

 。ǘ)被赐与强造许可的发现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布告日;

 。ㄈ┎镁龅哪谌菁捌淅碛;

 。ㄋ模┕戎恫ň值挠≌录罢乒苋司呙;

 。ㄎ澹┚龆ǖ娜掌;

 。┢渌泄厥孪。

  强造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该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五章  终止强造许可要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强造许可自动终止:

 。ㄒ唬┐陀肭吭煨砜傻木龆ɑǖ那吭煨砜善谙藿炻;

 。ǘ)被赐与强造许可的发现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第三十二条  赐与强造许可的决定中划定的强造许可期限届满前,强造许可的理由解除并不再产生的,专利权人能够要求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造许可的决定。

  要求终止强造许可的,该当提交终止强造许可要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ㄒ唬┳ɡㄈ说男彰蛘呙啤⒌刂;

 。ǘ)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度或者地域;

 。ㄈ┮笾罩沟拇陀肭吭煨砜删龆ǖ奈暮;

 。ㄋ模┮笾罩骨吭煨砜傻睦碛珊褪率;

 。ㄎ澹┳ɡㄈ宋凶ɡ砘沟,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ɡㄈ说木呙蛘吒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该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ㄆ撸└远足募清单;

 。ò耍┢渌匾⒚鞯氖孪。

  要求书及其冈蹲隳件该当一式两份。

  第三十三条  终止强造许可的要求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要求人:

 。ㄒ唬┮笕瞬皇潜淮陀肭吭煨砜傻姆⑾肿ɡ蛘呤涤眯滦妥ɡ淖ɡㄈ;

 。ǘ)未写明要求终止的赐与强造许可决定的文号;

 。ㄈ┮笪募未使用中文;

 。ㄋ模┫灾痪弑钢罩骨吭煨砜傻睦碛。

  第三十四条  要求文件不切合本法子第三十二条划定的,要求人该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要求视为未提出。

  第三十五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受理终止强造许可要求的,该当实时将要求书副本送交获得强造许可的单元或者幼我。除还有指定的表,获得强造许可的单元或者幼我该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定见;期满未回答的,不影响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获得强造许可的单元或者幼我陈述的定见进行审查;必要实地核查的,该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三十七条  专利权人在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要求的,有关法式终止。

  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以为要求终止强造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作出驳回终止强造许可要求的决定。在作出驳回终止强造许可要求的决定前,该当通知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还有指定的表,专利权人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定见。

  第三十九条  经审查以为要求终止强造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作出终止强造许可的决定。在作出终止强造许可的决定前,该当通知获得强造许可的单元或者幼我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还有指定的表,获得强造许可的单元或者幼我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定见。

  终止强造许可的决定该当写明下列各项:

 。ㄒ唬┳ɡㄈ说男彰蛘呙啤⒌刂;
    
 。ǘ)获得强造许可的单元或者幼我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ㄈ┍淮陀肭吭煨砜傻姆⑾肿ɡ蛘呤涤眯滦妥ɡ拿啤⒆ɡ拧⑸昵肴占笆谌ú几嫒;

 。ㄋ模┐陀肭吭煨砜傻木龆ǖ奈暮;

 。ㄎ澹┚龆ǖ氖率岛退痉ㄆ揪;
  
 。┕戎恫ň值挠≌录罢乒苋司呙;

 。ㄆ撸┚龆ǖ娜掌;

 。ò耍┢渌泄厥孪。

  终止强造许可的决定该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专利权人和获得强造许可的单元或者幼我。

 

  第四十条  已经生效的赐与强造许可的决定和终止强造许可的决定,以及强造许可自动终止的,该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布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度知识产权局关于强造许可的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法子由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诠释。

  第四十三条  本法子自201251日起执行。2003613日国度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一号颁布的《专利执行强造许可法子》和20051129日国度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七号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全问题的专利执行强造许可法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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