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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子》(局令第56号)
颁布功夫:2020-03-26 09:17:18     点击量:9254次    作者:治理员   分享到:

《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子》(局令第56)

国度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六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子》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0101日起执行 。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子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专利权的使用和资金融通,保险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划定,造订本法子 。

  第二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该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

  质押合同可所以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所以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整个共有人还有约定的以表,该当获得其他共有人的赞成 。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时时居所或者交易所的表国人、表国企业或者表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该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中国单元或者幼我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能够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第六条  当事人能够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有关手续 。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该当向国度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鲋嗜撕椭嗜ㄈ斯餐呙蛘吒钦碌淖ɡㄖ恃旱羌巧昵氡 ;

  。ǘ)专利权质押合同 ;

  。ㄈ┧降笔氯说纳矸葜っ ;

  。ㄋ模┪写淼,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

  。ㄎ澹┢渌匾峁┑淖柿 。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该当提交资产评估汇报 。

  除身份证明表,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类文件该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表文的,当事人该当附送中文译文 ;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划定的文件,当事人能够提交电子扫描件 。

  第八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该当通知申请人 。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该当蕴含以下与质押登记有关的内容:

  。ㄒ唬┑笔氯说男彰蛘呙啤⒌刂 ;

  。ǘ)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ㄈ┱袢送乒阏竦钠谙 ;

  。ㄋ模┳ɡㄏ钍约懊肯钭ɡǖ拿啤⒆ɡ拧⑸昵肴铡⑹谌ú几嫒 ;

  。ㄎ澹┲恃旱15牧煊 。

  第十条  除本法子第九条划定的事项表,当事人能够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ㄒ唬┲恃浩诩渥ɡ攴训慕赡 ;

  。ǘ)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让渡、执行许可 ;

  。ㄈ┲恃浩诩渥ɡū恍嫖扌Щ蛘咦ɡü槭舨骰皇钡拇χ ;

  。ㄋ模┦迪种嗜ㄊ,有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

  第十一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度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质权自国度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ㄒ唬┏鲋嗜擞胱ɡ羌遣炯吐嫉淖ɡㄈ瞬灰恢碌 ;

  。ǘ)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

  。ㄈ┳ɡ昵肷形幢皇谟枳ɡǖ ;

  。ㄋ模┳ɡùτ谀攴呀赡芍湍善诘 ;

  。ㄎ澹┳ɡㄒ驯黄舳扌娣ㄊ降 ;

  。┮蜃ɡǖ墓槭舨婪谆蛘呷嗣穹ㄔ翰枚ǘ宰ɡú扇”H胧,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

  。ㄆ撸┱袢送乒阏竦钠谙蕹ɡㄓ行诘 ;

  。ò耍┲恃汉贤级ㄔ谡裢乒闫诮炻嗜ㄈ宋词芮宄ナ,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

  。ň牛┲恃汉贤磺泻媳痉ㄗ拥诰盘趸ǖ ;

  。ㄊ┮怨灿凶ɡǔ鲋实椿竦谜龉灿腥嗽蕹傻 ;

  。ㄊ唬┳ɡㄒ驯簧昵胫恃旱羌乔掖τ谥恃浩诩涞 ;

  。ㄊ)其他该当不予登记的情景 。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度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法子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景并且尚未解除的,或者发显熹他该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景的,该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

  第十四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布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布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调换、注销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布告 。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赞成其烧毁该专利权的证明资料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烧毁手续 。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赞成让渡或者许可执行该专利权的证明资料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让渡登记手续或者专利执行合同登记手续 。

  出质人让渡或者许可他人执行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让渡费、许可费该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领域产生调换的,当事人该当自调换之日起30日内持调换和谈、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度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调换手续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当事人该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度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ㄒ唬┱袢硕ㄆ谕乒阏窕蛘叱鲋嗜颂崆扒宄ニ15恼竦 ;

  。ǘ)质权已经实现的 ;

  。ㄈ┲嗜ㄈ松栈僦嗜ǖ ;

  。ㄋ模┮蛑骱贤扌А⒈怀废灾林恃汉贤扌А⒈怀废 ;

  。ㄎ澹┧韭衫ㄖ嗜ㄆ嗣鸬钠渌榫 。

  国度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通知质权人 。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依照划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由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诠释 。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自2010101日起执行 。19969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治理暂行法子》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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