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5 号
《商标评审规定》已经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局 长 张 茅
2014年5月28日
商标 评 审 规 则
(1995年11月2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第37呼吁颁布 凭据
2002年9月17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订正 根
据2005年9月26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订正
凭据2014年5月28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次订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评审法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执行条例),造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凭据商标法及执行条例的划定,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掌管处置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ㄒ唬┎环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遵循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划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ǘ)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遵循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划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ㄈ┒砸丫⒉岬纳瘫,遵循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划定要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ㄋ模┎环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遵循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ㄎ澹┎环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遵循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法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要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要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要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要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定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 当事人参与商标评审活动,能够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法子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造订。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尝试书面审理,但遵循执行条例第六十条划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之表。
口头审理的具体法子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造订。
第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凭据商标法、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做出的决定和裁定,该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投递有关当事人,并注明理由。
第六条 除本规定还有划定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尝试合议造度,由3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尝试少数遵从无数的准则。
第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遵循执行条例第七条的划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该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注明理由。
第八条 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罚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势。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势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能够自行或者经排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结案,也能够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九条 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确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该当遵循执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确定一个代表人。
代表人参加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确当事人产生效力,但代表人调换、烧毁评审要求或者认可对方当事人评审要求的,该当有被代表确当事人书面授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该当投递代表人。
第十条 表国人或者表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时时居所或者交易所的,能够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能够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时时居所或者交易所的,该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代理权限产生调换、代理关系解除或者调换代理人的,当事人该当实时书面奉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够申请查阅本案有关资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评审,该当切合下列前提:
。ㄒ唬┥昵肴诵胗泻戏ǖ闹魈遄矢;
。ǘ)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ㄈ┦粲谏瘫昶郎笪被岬钠郎罅煊;
。ㄋ模┮婪ㄌ峤磺泻匣ǖ纳昵胧榧坝泄刈柿;
。ㄎ澹┯忻魅返钠郎笠蟆⑹率怠⒗碛珊退痉ㄆ揪;
。┮婪ń赡善郎笥枚。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评审,该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该当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产生让渡、移转、调换,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布告的,当事人该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该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
第十五条 申请书该当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昵肴说拿啤⑼ㄑ兜刂贰⒘等撕土档缁。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该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评审屎的,还该当载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ǘ)评审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鉴定号、注册号和登载该商标的《商标布告》的期号。
。ㄈ┟魅返钠郎笠蠛退揪莸氖率怠⒗碛杉八痉ㄆ揪。
第十六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切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划定前提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切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五)项划定前提之一的,或者未依照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划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必要补正情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该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切合划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未在划定期限内补正的,遵循执行条例第五十七条划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切合受理前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不切合受理前提,该当遵循执行条例第五十七条划定予以驳回:
。ㄒ唬┪シ粗葱刑趵诹条划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一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ǘ)违反执行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一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ㄈ┢渌磺泻鲜芾砬疤岬那榫。
对经不予注册复审法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不受前款第(二)项划定限度。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参与评审活动,该当依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答辩书、定见书、质证定见及证据资料副本,副本内容该当与正本内容一样。不切合前述要求且经补正仍不切合要求的,遵循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该当实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资料投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该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划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该当通知原异议人参与并提出定见。原异议人该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定见书及其副本;未在划定期限内提出定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参与答辩和原异议人参与不予注册复审法式该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商标评审答辩书、定见书及有关证据资料该当依照划定的体式和要求填写、提供。
不切合第二款划定或者有其他必要补正情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该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切合划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定见,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必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该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申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申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烧毁补充证据资料。但是,在期满后天生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能够采信。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资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将该证据资料副本投递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该当在收到证据资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进行质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该当对其提交的证据资料逐一分类编号和造作目录清单,对证据资料的起源、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注明,并署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后,该当按目录清单查对证据资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名称或者通讯地址等事项产生调换的,该当实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依必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商标评审法式中,当事人的商标产生让渡、移转的,受让人或者继承人该当实时以书面方式申明接受有关主体职位,参与后续评审法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未书面申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将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列为当事人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三章 审 理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尝试合议造度。但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案件,能够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ㄒ唬┙錾婕吧瘫攴ǖ谌鹾偷谌惶跛冈谙壬瘫耆ㄊ泼艿陌讣中,评审时权势矛盾已解除的;
。ǘ)被要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失落专用权的;
。ㄈ┳裱竟娑ǖ谌条划定该当予以结案的;
。ㄋ模┢渌芄欢廊纹郎蟮陌讣。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遵循执行条例第七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划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该当暂停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的确存在必要回避的情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依法做出处置。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该当遵循执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划定予以审理。
第三十条 经不予注册复审法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第三十一条 遵循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执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划定,必要期待在先权势案件审理了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
。ㄒ唬┥昵肴碎婷蛘咧罩购竺挥屑坛腥嘶蛘呒坛腥松栈倨郎笕ㄊ频;
。ǘ)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ㄈ┑笔氯俗孕谢蛘呔沤獯锍珊徒夂吞,能够结案的;
。ㄋ模┢渌玫敝罩蛊郎蟮那榫。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该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注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合议组审理案件该当造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合议组成员有分歧定见的,该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裁定。
第三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该当载明下列内容:
。ㄒ唬┑笔氯说钠郎笠蟆⒄榈氖率怠⒗碛珊椭ぞ;
。ǘ)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合用的司法凭据;
。ㄈ┚龆ɑ蛘卟枚ń崧;
。ㄋ模┠芄还┑笔氯搜∮玫暮笮ㄊ胶褪毕;
。ㄎ澹┚龆ɑ蛘卟枚ㄗ龀龅娜掌。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告状的,该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告状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告状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告状信息书面奉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鉴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表,商标评审委员会自觉出决定、裁定之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告状状副本、书面告状通知的,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告状状副本或者书面告状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有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一审行政诉讼法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失落在先权势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司法合用产生变动的,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凭据新的事实,沉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投递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谬误等非内容性谬误的,能够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谬误内容进行更正。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沉新组成合议组,实时审理,并做出沉审决定、裁定。
沉审法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要求和司法凭据不列入沉审领域;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了局的证据能够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该当投递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第四章 证据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要求所凭据的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评审要求所凭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蕴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定见、当事人的陈述等。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及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暗示认可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为确有必要举证的之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评审的,代理人的认可视为当事人的认可。但未经出格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认可直接导致认可对方评审要求的之表;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认可不作否定暗示的,视为当事人的认可。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ㄒ唬┒嗨苤氖率;
。ǘ)天然法规及定理;
。ㄈ┢揪菟韭衫ɑ蛘咭阎率岛腿粘I木榉,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ㄋ模┮盐嗣穹ㄔ翰痉ㄐЯΦ牟门兴啡系氖率;
。ㄎ澹┮盐俨没沟纳Р镁鏊啡系氖率;
。┮盐行Чの氖樗っ鞯氖率。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有相反证据足以颠覆的之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该当提供原件,蕴含正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难题的,能够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选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生活的书证原件的复造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该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查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该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难题的,能够提供相应的复造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能够提供其中的一部门。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造件、照片、录像等存在疑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确当事人该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表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为必要的,该当遵循有关划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表文书证或者表文注明资料,该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表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该当对有异议的部门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能够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元对全文,或者所使用或者有异议的部门进行翻译。
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和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指定专业翻译单元对全文,或者所使用的或者有异议的部门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用度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回绝支付翻译用度的,视为其认可对方提交的译文。
第四十三条 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幼能够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ㄒ唬┲ぞ菔欠裨、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ǘ)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
。ㄈ┲ぞ莸拇缶帧⑵鹪词欠袂泻纤韭衫;
。ㄋ模┲ぞ莸哪谌菔欠裾媸;
。ㄎ澹┲と嘶蛘咛峁┲ぞ莸娜,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四条 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数证据,该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水平、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互换质证的证据不该当予以采信。
第四十五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据:
。ㄒ唬┪闯赡耆怂鞯挠肫浯呵锖椭橇η榭霾幌嗍视Φ闹ぱ;
。ǘ)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亲昵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应该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应该事人不利的证言;
。ㄈ└玫辈斡肟谕飞罄碜髦ざ拚崩碛刹徊斡氲闹と酥ぱ;
。ㄋ模┠岩约鹗欠窬牡氖犹柿;
。ㄎ澹┪薹ㄓ朐、原物查对的复造件或者复制品;
。┚环降笔氯嘶蛘咚伺ぷ,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资料;
。ㄆ撸┢渌荒艿ザ雷魑隙ò讣事实凭据的证据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确认其证明力:
。ㄒ唬┦橹ぴ或者与书证原件查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选录本;
。ǘ)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查对无误的复造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ㄈ┯衅渌ぞ葑糁げ⒁院戏苛┗竦玫摹⑽抟傻愕氖犹柿匣蛘哂胧犹柿喜槎晕尬蟮母丛旒。
第四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能够确认其证明力。
第四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及以辩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辩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辩驳证据认可的,能够确认辩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统一事实别离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凭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显著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凭据举证责任分配准则做出判断。
第五十条 评审法式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认可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颠覆的之表。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统一事实的证明力,能够遵循下列准则认定:
。ㄒ唬┕然匾约捌渌澳懿棵乓廊ū熳鞯墓氖橛庞谄渌橹;
。ǘ)鉴定结论、档案资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ㄈ┰、原物优于复造件、复制品;
。ㄋ模┓ǘú棵诺募ń崧塾庞谄渌ú棵诺募ń崧;
。ㄎ澹┰贾ぞ萦庞诖粗ぞ;
。┢渌と酥ぱ杂庞谟氲笔氯擞星资艄叵祷蛘咂渌钻枪叵档闹と颂峁┑亩杂Ω檬氯擞欣闹ぱ;
。ㄆ撸┎斡肟谕飞罄碜髦さ闹と酥ぱ杂庞谖床斡肟谕飞罄碜髦さ闹と酥ぱ;
。ò耍┦鲋掷喾制纭⒛谌菀恢碌闹ぞ萦庞谝桓龉铝⒌闹ぞ。
第五章 期间、投递
第五十二条 期间蕴含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该当遵循执行条例第十二条的划定推算。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澈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实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可能提涌现实邮戳日证据的之表。通过邮政企业以表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实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可能提涌现实收寄日证据的之表。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该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该当在文件中表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申请人名称。提交的文件内容,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纪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纪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纪录有谬误的之表。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类文件,能够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投递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投递当事人的,该当经当事人赞成。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投递商标代理机构视为投递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投递各类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澈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投递当事人,但当事人可能证明现实收到日的之表;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投递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15日,视为投递当事人;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投递的,能够通过布告方式投递当事人,自布告颁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投递。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投递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布告投递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布告投递方式,但当事人在布告投递后明确奉告通讯地址的之表。
第五十五条 遵循执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划定,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时时居所或者交易所的表国人或者表国企业的,由该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管人掌管接管商标评审法式的有关司法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司法文件投递该国内接管人,视为投递当事人。
遵循前款划定无法确定国内接管人的,由商标局原审法式中的或者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有关屎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商标评审法式中有关司法文件的签收及通报使命;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司法文件投递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司法文件投递之前已经与国表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该当以书面大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明有关情况,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司法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投递。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有关书件的,该当提交相应的投递证据。未提交的,该当书面注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15日视为投递。
上述方式无法投递的,布告投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从事商标评审工作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赐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来(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合用批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来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合用批改前的商标法,其他法式问题和实体问题合用批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来审理的案件,有关法式问题合用批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合用批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该当自2014年5月1日起起头推算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办理商标评审屎的文书体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造订并颁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掌管诠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