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施杏锥专利合作协议》
的划定
(1993年11月23日中国专利局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施杏锥专利合作协议》,特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在本划定中:
(一)“协议”是指《专利合作协议》;
(二)“协议执行细则”是指上述协议的执行细则;
(三)“协议行政规程”是指上述协议的行政规程;
(四)“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
(五)“国际申请”是指依照上述协议划定提出的发现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六)“专利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七)“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八)“执行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细则;
(九)为推算期限的主张,“优先权日”是指: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指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的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指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第三条 向专利局提出或者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合用协议、 协议执行细则、协议行政规程和本划定的划定。除非协议、协议执行细则 、协议行政规程或者本划定还有划定,在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法式起头后,国际申请合用专利法和执行细则的划定。
第二章 国际申请法式
第四条 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受理局,掌管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 国有时时居所或者交易所的表国人、表国企业或者表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 际申请,并依照协议、协议执行细则和协议行政规程的划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查抄和处置。
凭据中国与其他的协议缔约国签定的双边划定,专利局也能够受理该 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该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 请在该当蕴含要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势要求、一幅或者几幅附 图(必要时)和提要各一份。
第六条 专利局收到切合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 国际申请日。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句不合用于国际申请日简直定。
国际申请不切合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专利局该当通知申请人 在专利局遵循协议执行细则第二十条第六款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正。申请 人依照要求进行更正的,以专利局收到更正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申请人期满未回答的,或者更正后,专利局以为依然不切合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的,专利局该当迅速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将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置。
国际申请中写有对附图的注明但申请中未蕴含该附图的,专利局该当 通知申请人在不齐全的文件提交之日起30天内补交附图:申请人在划定期限内补交附图的,以专利局收到该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不然,对附图 的注明被以为不存在。
第七条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的,能够依照协议第八条划定 要求在《;すひ挡ò屠栊椤返牡拊脊岢龅幕蛘叨愿玫拊脊行У 一项或者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要求该优先权的,其手续合用协议执行细则第四条第十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
第八条 专利局发现国际申请存在协议第十四条第一款(1)项所述缺点 的,该当通知申请人依照协议执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划定进行更正,未更正的,该国际申请被以为撤回,并由专利局予以颁发。
第三章 国际检索法式
第九条 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元,该当依照协议、 协议执行细则、协议行政规程以及专利局与国际局遵循协议第十六条第三 款签定的和谈的划定对该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若是专利局以为:
(i)国际申请涉及的情况或者主题依照协议执行细则第十三条之三第一 款(c)或者第三十九条的划定毋庸专利局检索并且专利局决定对该申请不作 检索,或者
(ii)说明书、权势要求书或者附图不切合协议执行细则划定的要求, 以至不能进行有意思的检索,专利局该当作出相应的颁发,并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将不作出国际检索汇报。若是(i)或者(ii)所述的情景仅存在于某些权势要求,国际检索汇报中该当对这些权势要求加以相应的注明,而对 其他权势要求则该当作出国际检索汇报。
若是专利局以为国际申请不切合协议执行细则第十三条划定的发现单 一性的要求,它该当要求申请人依照协议执行细则第四十条的划定缴纳附 加费。专利局该当对国际申请的权势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现(“重要发现” )部门作出国际检索汇报,并在要求的附加费已在协议执行细则第四十条第三款划定的期限内付清后,对国际申请中已经缴纳该项用度的发现部门作 出国际检索汇报。
第十条 专利局该当在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 个月内,以来到期的为准,作出国际检索汇报或者颁发不进行国际检索。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据协议执行细则第四十六条的划定,有一次机遇 依照协议第十九条向国际局对国际申请的权势要求提出批改。批改该当在 自专利局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汇报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 日起16个月内提出,以来到期的为准。但国际局在合用的期限届满后收到依照协议第十九条划定所作的批改的,若是该批改在国际颁布的技术筹备 工作实现之前达到国际局,该当以为国际局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 该批改。这种批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现公开的领域。
第四章 国际初步审查法式
第十二条 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以及属于专利局与 国际局为国际初步审查主张签定的和谈中所划定的领域内的人,能够要求 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该当以书面大局提交,使用提出国际申请时所用 的说话,并该当切合协议执行细则第五十三条的划定。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该当至少指明一个预约使用该国际初步审查结 果,并受协议第二章约束的缔约国作为选定国,该选定该当仅选已经在国 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度。
第十三条 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元,该当依照 协议、协议执行细则、协议行政规程以及专利局与国际局凭据协议第三十 二条签定的和谈的划定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若是专利局以为:
(i)国际申请涉及的情况或者主题依照协议执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a)(vi)或者(a)(vii)或者第六十七条的划定,毋庸专利局进行国际初步审 查,并且专利局决定对该申请不作审查,或者
(ii)说明书、权势要求书或者附图不明显,或者权势要求书在说明书 中没有适当的凭据,因而不能对要求;さ姆⑾值男孪市浴⒋丛煨(非显而 易见性)或者工业上的实用性,形成有意思的定见,
专利局该当不就协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各项问题进行审查,并 该当将这种定见和理由通知申请人。若是以为(i)或者(ii)所述的任何一种 情况只存在于某些权势要求中,或者只与某些权势要求有关,上句划定只 合用于这些权势要求。
专利局发现国际申请存在协议执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a)项所列情 形的,专利局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出版面回答。申请人回答时能够提出批改,或者,申请人不赞成专利局定见的,能够提出答辩, 或者两者兼用。这种批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现公开的领域。
专利局以为国际申请不切合协议执行细则第十三条关于发现单一性的 划定的,专利局该当凭据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协议执行细则第六十八 条的划定进行处置。申请人能够自己选择对权势要求书加以限度,或者缴纳附加费;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选择的,或者,申请人固然对权势 要求作了限度,但是依然不及以切合发现单一性要求的,或者申请人缴纳 附加费不及的,专利局仅就国际申请中看来是重要发现的部门或者已经缴纳附加费的发现部门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汇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能够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时,或者在国际初 步审查汇报作出之前,依照协议执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的划定,向专利局提 出协议第三十四条划定的对权势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批改。这种批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现公开的领域。
第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汇报的期限该当为:
(i)若是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是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之前收到的,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
(ii)若是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是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之后收到的,自国际初步审查起头起9个月。
第五章 指定和选定法式
第十六条 指定在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依照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确定的 国际申请日起与统一日向专利局提出的中国国度申请拥有一致效力。
第十七条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若是要求专利局授予实用 新型专利的,该当在其国际申请要求书中作出注明。
第十八条 指定中国并要求获得发现专利;さ墓噬昵,由国际局 依照协议第二十一条划定以中文进行国际颁布的,自国际颁布日起,申请 人享有专利法第十三条划定的权势;由国际局以中文以表的文字进行国际颁布的,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该国际申请中文译文并在中国专利公 报上颁布该译文之日起,申请人享有专利法第十三条划定的权势。
第十九条 除本划定第十条的划定表,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以中文以 表的文字提交的,申请人该当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前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期满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
第二十条 在自优先权日起第19个月届满前已经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 ,若是是以中文以表的文字提交的,申请人该当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 满前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期满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申请 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划定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提交的国 际申请的译文该当蕴含要求书、说明书、权势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附具 附图副本)和提要各一式两份,若是权势要求书已经依照协议第十九条划定进行了批改,该译文还该当蕴含国际初步审查汇报附件中的任何批改。
若是申请人提交了前款所述的译文,但对于批改部门未同时提交原始 提出的和批改后的译文的,专利局该当通知申请人在凭据情况是适当的并 在通知中划定的期限内提交短缺的译文。若是申请人未按通知划定提交短缺的原始申请的译文,该国际申请被以为撤回;若是申请人未按通知划定 提交短缺的批改后的译文,该批改不予以思考。
若是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译文,专利局该当通知申请人在凭据情况是 适当的并在通知中划定的期限内提交另一份译文。申请人未遵守通知划定 的,该申请被以为撤回。
若是申请人未提交按协议第十九条所述的申明的译文,该申明不予以 思考。
第二十二条 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的,申请人能够在推广本划定第十九 条划定的行为之日起1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对权势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批改;但是,若是在本划定第十九条划定的期限届满时,协议执行细则第 四十七条第一款划定的投递尚未进行,申请人能够在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上述批改。这种批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现 公开的领域。
第二十三条 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前选定中国的,申 请人能够在推广本划定第二十条划定的行为之日起1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对 权势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批改;但是,若是在本划定第二十条划定的 期限届满时,国际初步审查汇报的送交尚未进行,申请人能够在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上述批改。这种批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 出时对发现公开的领域。
第二十四条 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由于不切合发现单一 性的划定,其某些部门未经国际检索或者国际初步审查的,申请人该当在 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协议第十七条第三款(b)或者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三 款(b)中所述的出格的用度。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申请中的发现的未经检索或者国际初步审查部门被以为撤回。
第二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和执行细则的划定,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 的国际申请该当向专利局提交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款划定的证明 文件的,该当在本划定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期满未提交的,专利局该当通知申请人在通知划定的期限内补交。
第二十六条 指定中国并要求一个或者几个依照专利律例定提出的在 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合用执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的划定。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七条 在国际申请的国际法式中,申请人该当依照协议执行细 则的划定缴纳下列用度:
(一)传送费;
(二)国际费,蕴含根基费和指定费;
(三)检索费和附加检索费;
(四)手续费;
(五)初步审查费和附加初步审查费;
(六)确认费;
(七)滞纳金;
(八)协议执行细则划定的其他用度。
前款所列各类用度的数额,缴纳的币种和缴费方式由专利局另行颁布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该当在自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传送费、根基费和检索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局该当通知申请人在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未缴的用度和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该 申请被以为撤回。
申请人该当在自优先权日起1年内,或者在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 1个月内,以来到期的为准,缴纳指定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 局该当通知申请人在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未缴的用度和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与该用度有关的指定,或者若是未缴纳任何指定费的,该项指 定或者该国际申请被以为撤回。
在依照协议执行细则第四条第九款(c)确认一项指按时,申请人该当在 自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缴纳指定费和确认费。
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时该当缴纳手续费和初步 审查费;未按划定缴纳或者缴足的,专利局该当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 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该要求书被以为未提交。
国际申请不切合发现单一性的划定的,申请人该当在专利局依照协议 执行细则第四十条第三款或者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附加检 索费和附加初步审查费。
第二十九条 国际申请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申请人该当在本规 定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 足的,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国际申请指定中国或者选定并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该当在本划定第 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的期限内缴纳优先官僚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 缴足的,专利局该当通知申请人在自通知划定的期限内缴纳,期满仍未缴纳的,该优先权被以为未要求。
第三十条 国际申请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并要求获得发现专利; 的,申请人该当在自国际申请日起第25个月届满前缴纳第三年度申请维持费。
若是上述缴费期限届满之日早于本划定第二十条划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申请人该当在本划定第二十条划定的期限届满前缴纳第三年度申请维持 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局该当通知申请人自该当缴纳该申请维持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申请维持费的25%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在推广本划定第十 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的行为和缴纳本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申请 费之后,除本划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还有划定表,申请人该当依照专利法和执行细则的划定缴纳用度。
第七章 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 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在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元或 者国际初步审查单元,或者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法式中,以及处置与 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务的,申请人该当委托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单元和幼我提出国际申请的,该当经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赞成。
中国单元和幼我提出国际申请的,能够首先向专利局提出国内申请, 并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国际申请指定或者选定协议其他缔约国,或者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指定或者选定中国和协议其他缔约国。
第三十四条 若是受理局回绝赐与国际申请日,或者颁发国际申请已 被以为撤回,或者若是国际局已经按协议第十二条第三款作出认定,申请 人在推广本划定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的行为和缴纳本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申请费之后,凭据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a),能够要求专 利局凭据协议和协议执行细则决定该回绝,颁发或者认定是否合理。若是专利局以为回绝或者颁发是由受理局的谬误或者忽略所造成,或者认定是 由国际局的谬误或者忽略所造成,就本划定而言,该国际申请该当和未发 生这种谬误或者忽略一样被对待。
第三十五条 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因未推广本划定第十 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的行为和缴纳本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申请 费其效力在中国被终止的,申请人能够在本划定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要求复原其权势。申请人要求复原权势的,应 当缴纳复原费并同时推广上述各条款中划定的行为。
除本划定还有划定的以表,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在推广 本划定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的行为和缴纳本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划定的申请费之后由于不成抗拒的事由或者由于正当理由未能遵守专利法或者执行细则划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势失落的,适 用执行细则第七条的划定。
第三十六条 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微 生物学步骤或者其产品,并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家不能得到的,申请人最 迟该当在国际申请日向专利局指定的珍藏单元,或者向遵循《国际认可用于专利法式的微生物珍藏布达佩斯协议》获得了“国际珍藏单元”资格的 珍藏单元,提交微生物菌种珍藏。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该当在本划定 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划定的期限届满前,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珍藏单元珍藏。
申请人依照上款提交微生物菌种珍藏的,该当在本划定第十九条或者 第二十条划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专利局指定的珍藏单元出具的珍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菌种被以为未提交珍藏。
第三十七条 本划定由中国专利局掌管诠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划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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