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发现专利权的期限耽失事宜布告
(第80号)
国度知识产权局布告
第八十号
为了推广世界业务组织的与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和谈(TRIPS)第70条的划定,现就一部门发现专利权的期限耽失事宜作如下划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依然有效的发现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耽搁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现专利权延持久限的,专利权人该当依照现行专利法执行细则第九十五条的划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依然有效的发现专利权延持久限的,专利权人该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凭据国度知识产权局布告第七十五号的划定确定。
三、国度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现专利权的期限耽搁予以布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持续有效。
特此布告。
二○○一年十仲春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