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执行条例(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1号
现颁布订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执行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颁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订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划定,合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遵循商标法第十三条划定要求驰名商标;さ,该当提交其商标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遵循商标法第十四条的划定,凭据审查、处置案件的必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划定的地理标志,能够遵循商标法和本条例的划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切合使用该地理标志前提的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节造该证明商标的组织该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切合使用该地理标志前提的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要求参与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当凭据其章程采取为会员;不要求参与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能够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不容。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该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该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表国人或者表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该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表国人或者表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依照对等准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让渡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让渡受让报答表国人或者表国企业的,该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管人掌管接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司法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司法文件向中国境内接管人投递。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表国人或者表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时时居所或者交易所的表国人或者表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该当使用中文。
遵循商标法和本条例划定提交的各类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资料是表文的,该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资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要求其回避:
。ㄒ唬┦堑笔氯嘶蛘叩笔氯恕⒋砣说慕资舻;
。ǘ)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ㄈ┯肷昵肷瘫曜⒉峄蛘甙炖砥渌瘫晔乱擞欣叵档。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蹬仔关文件,该当依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划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划定的情景表,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资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澈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实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可能提涌现实邮戳日证据的之表。通过邮政企业以表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实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可能提涌现实收寄日证据的之表。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该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纪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纪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纪录有谬误的之表。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类文件,能够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投递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投递当事人的,该当经当事人赞成。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投递商标代理机构视为投递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投递各类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澈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投递当事人,但是当事人可能证明现实收到日的之表;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投递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投递当事人,但是当事人可能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之表。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投递的,能够通过布告方式投递,自布告颁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投递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ㄒ唬┥瘫昃帧⑸瘫昶郎笪被嵛募布告投递的期间;
。ǘ)当事人必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必要沉新答辩的期间;
。ㄈ┩丈昵胩峤皇褂弥ぞ菁靶獭⒊榍┍匾钠诩;
。ㄋ模┍匾诖畔热ㄈ范ǖ钠诩;
。ㄎ澹┥蟛椤⑸罄砉讨,依案件申请人的要求期待在先权势案件审理了局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本条第二款划定的情景表,商标法和本条例划定的各类期限起头确当日不推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推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划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起头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该当依照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该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色彩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该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是非稿1份;不指定色彩的,该当提交是非图样。
商标图样该当清澈,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造或者用照片包办,长和宽该当不大于10厘米,不幼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该当在申请书中予以申明,注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可能确定三维状态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该当至少蕴含三面视图。
以色彩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该当在申请书中予以申明,注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该当在申请书中予以申明,提交切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注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该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冈蹲隳字注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该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该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该当在申请书中予以申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治理规定。
商标为表文或者蕴含表文的,该当注明寓意。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该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该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划定合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调换、让渡、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该当依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该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注明。
商标注册申请蹬仔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该当打字或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划定合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统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屎的,该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挨次分列的第一报答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该当投递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调换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管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该当向商标局办理调换手续。
申请人让渡其商标注册申请的,该当向商标局办理让渡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完整、依照划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用度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完整、未依照划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用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申请手续根基完整或者申请文件根基切合划定,但是必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划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依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前提的划定合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统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别离以一样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统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该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和谈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与抽签的,视为烧毁申请,商标局该当书面通知未参与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遵循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划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遵循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划定进行审查,对切合划定或者在部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切合划定的,予以初步鉴定,并予以布告;对不切合划定或者在部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切合划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门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能够将该申请中初步鉴定的部门申请宰割成另一件申请,宰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必要宰割的,申请人该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门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宰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宰割申请后,该当将原申请宰割为两件,对宰割出来的初步鉴定申请天生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布告。
第二十三条 遵循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划定,商标局以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必要注明或者建改的,申请人该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注明或者建改。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鉴定予以布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该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资料一式两份并表明正、副本:
。ㄒ唬┥瘫暌煲樯昵胧;
。ǘ)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ㄈ┮晕シ瓷瘫攴ǖ谑醯诙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划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该当有明确的要求和事实凭据,并附送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切合受理前提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景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ㄒ唬┪丛诜ǘㄆ谙弈谔岢龅;
。ǘ)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切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的;
。ㄈ┪廾魅返囊煲槔碛伞⑹率岛退痉ㄆ揪莸;
。ㄋ模┩骋灰煲槿艘砸谎睦碛伞⑹率岛退痉ㄆ揪菡攵酝骋簧瘫暝俅翁岢鲆煲樯昵氲。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该当将商标异议资料副本实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资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必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该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申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烧毁补充有关证据资料。但是,在期满后天生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能够采信。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蕴含在部门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布告的,撤销该注册布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沉新布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遵循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划定提出更正申请的,该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切合更正前提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有关内容;不切合更正前提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已经刊发初步鉴定布告或者注册布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布告。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调换、让渡、续展
第三十条 调换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该当向商标局提交调换申请书。调换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该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调换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布告;不予核准的,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调换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该当将其全数注册商标一并调换;未一并调换的,由商标局通知其期限更正;期满未更正的,视为烧毁调换申请,商标局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让渡注册商标的,让渡人和受让人该当向商标局提交让渡注册商标申请书。让渡注册商标申请手续该当由让渡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让渡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布告。
让渡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统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一样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让渡的,由商标局通知其期限更正;期满未更正的,视为烧毁让渡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让渡以表的继承等其他事由产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确当事人该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司法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统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一样或者近似的商标,该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期限更正;期满未更正的,视为烧毁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布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确当事人自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三条 注册商标必要续展注册的,该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布告。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划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凭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执行细则》的划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蕴含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长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该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交易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占有中国国籍。
第三十六条 切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划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能够凭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切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划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能够凭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三十七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该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烧毁、注销,该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让渡、删减、调换、续展,能够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能够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让渡、删减、烧毁、注销、调换、续展,能够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能够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该当提交切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领域。
第四十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完整或者未依照划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根基完整或者申请书根基切合划定,但必要补正的,申请人该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该当依照划定缴纳用度。
申请人该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用度。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划定的驳回期限(以下简称驳回期限)内,遵循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划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长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门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长申请视为核准。
第四十三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长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色彩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せ蛘咭蟊;ぜ迳瘫辍⒅っ魃瘫甑,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该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划定的有关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有关资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长申请。
第四十四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布告,商标局不再另行布告。
第四十五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长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布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切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划定前提的异议人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大局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能够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资料该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第四十六条 在中国获得;さ墓首⒉嵘瘫,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能够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能够赐与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长申请办理让渡的,受让人该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交易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让渡人未将其在一样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样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让渡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觉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更正;期满未更正或者让渡容易引起混合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让渡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申明。
第四十八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长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切合中国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申明。
第四十九条 遵循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划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该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有关法式的,该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遵循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该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有关法式的,该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遵循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该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有关法式的,该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功夫限度。
第五十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下列条款标划定不合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ㄒ唬┥瘫攴ǖ诙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查和审理期限的划定;
。ǘ)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ㄈ┥瘫攴ǖ谒氖条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让渡由让渡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划定。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遵循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划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该当有明确的要求、事实、理由和司法凭据,并提供相应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凭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倒仉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要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情景,商标局并未凭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能够凭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该当听取申请人的定见。
第五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倒仉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要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定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该当通知原异议人参与并提出定见。原异议人的定见对案件审理了局有内容影响的,能够作为评审的凭据;原异议人不参与或者不提出定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遵循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划定要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应倒仉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要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遵循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划定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倒仉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要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六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遵循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划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倒仉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和当事人申请复审时所凭据的事实、理由及要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该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该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切合受理前提的,予以受理;不切合受理前提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必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切合划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切合受理前提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该当实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必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该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申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烧毁补充有关证据资料。但是,在期满后天生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能够采信。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凭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现实必要,能够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该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奉告口头审理的日期、地址和评审人员。当事人该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回答。
申请人不回答也不参与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回答也不参与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缺席评审。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能够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注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为能够撤回的,评审法式终止。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一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一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法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之表。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治理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能够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表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象征。
注册象征蕴含
和®。使用注册象征,该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条 《商标注册证》失落或者破损的,该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失落的,该当在《商标布告》上登载失落申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该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人必要商标局补发商标调换、让渡、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必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该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切合要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切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奉告理由。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遵循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度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划定,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鉴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景的,任何单元或者幼我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该当附送证据资料。商标局受理后该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陆续3年不使用情景的,任何单元或者幼我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该当注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该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注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资料,蕴含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
以无正当理由陆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该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布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景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正当理由:
。ㄒ唬┎怀煽沽;
。ǘ)当局政策性限度;
。ㄈ┢撇阏;
。ㄋ模┢渌怀晒樵鹩谏瘫曜⒉崛说恼笔掠。
第六十八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门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六十九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该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登记并报送登记资料。登记资料该当注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等事项。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该当签定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布告。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划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不更正的,责令终场销售,拒不终场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遵循商标法第十三条划定要求驰名商标;さ,能够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提出要求。经商标局遵循商标法第十四条划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终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划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门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遵循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划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布告;撤销该商标在部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沉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布告。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第七十五条 为加害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造、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买卖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划定的提供方便前提。
第七十六条 在统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大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一样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划定的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对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能够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十八条 推算商标法第六十条划定的违法经营额,能够思考下列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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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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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景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划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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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有供销双方签定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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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销售不知路是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注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终场销售,并将案件情况传递侵权商品提供者地点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 涉案注册商标权属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了局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划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
第八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能够要求权势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势人出产或者其许可出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八十三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蕴含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该当依照下列划定向商标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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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掌管人、联系方式等根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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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该当成立商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划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明报,并记入其信誉档案。
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幼我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该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有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具名。
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表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以其他不正当伎俩侵扰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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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隐瞒事实,提供虚伪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伪证据的;
。ㄈ┰谕骋簧瘫臧讣中接受有利益矛盾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划定行为的,由行为人地点地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传递商标局。
第九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遵循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划定终场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够作出终场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远终场受理的决定。终场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当复原受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场受理或者复原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该当在其网站予以布告。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领导。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陆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一样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一样或者近似的,能够持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持续使用。
已陆续使用至商标局初次受理新铺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铺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样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一样或者近似的,能够持续使用;但是,初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持续使用。
第九十三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商标局造订并颁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屎的文件体式,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造订并颁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造订并颁布。
第九十四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纪录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九十五条 《商标注册证》及有关证明是权势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商标注册证》纪录的注册事项,该当与《商标注册簿》一致;纪录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簿》确有谬误表,以《商标注册簿》为准。
第九十六条 商标局颁布《商标布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商标布告》选取纸质或者电子大局颁布。
除投递布告表,布告内容自颁布之日起视为社会公家已经知路或者该当知路。
第九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该当缴纳用度。缴纳用度的项目和尺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值主管部门别离造订。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