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协议(1996)
序 言
缔约各方,
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守护;ぷ髡叨云湮难Ш鸵帐跷恼轮ㄊ频挠,认可有必要选取新的国际规定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定的诠释,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局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法子,认可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文章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强调版权;ぷ魑难Ш鸵帐醮醋魍平煞值某烈馑,认可有必要按《伯尔尼协议》所反映的维持作者的权势与宽大公家的利益尤其是教育、钻研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和谈如下:
第一条 与《伯尔尼协议》的关系
(1)对于属《;の难Ш鸵帐跷恼虏嵝椤匪酥稍惫牡拊挤蕉,本协议系该协议第20条意思下的专门协定。本协议不得与除《伯尔尼协议》以表的协议有任何干联,亦不得侵害依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权势和使命。
(2)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遵循《;の难Ш鸵帐跷恼虏嵝椤芬殉械5南钟惺姑。
(3)“《伯尔尼协议》”以下系指《;の难Ш鸵帐跷恼虏嵝椤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协议》第一至第二十一条和附件的划定①(①关于第一条第(4)款的议定申明:《伯尔尼协议》第九条所划定的复造权及其所允许的例表,齐全合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大局使用文章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大局存储受;さ奈恼,组成《伯尔尼协议》第九条意思下的复造。
第二条 版权;さ牧煊
版权;ぱ蛹氨戆,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步骤或数学概想自身。
第三条 对《伯尔尼协议》第二至第六条的合用
缔约各方对于本协议所划定的;びΧ哉蘸嫌谩恫嵝椤返诙至第六条的划定。②(②关于第三条的议定申明:不言而喻,在合用本协议第三条时,《伯尔尼协议》第二至第六条中的“本联盟成员国”,在把《伯尔尼协议》的这些条款合用于本协议所划定的;ぶ,将被视为如同系指本协议的缔约方,另表,不言而喻,《伯尔尼协议》这些条款中的“非本联盟成员国”,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如同系指非本协议缔约方的国度,《伯尔尼协议》第二条第(8)款、第二条之二第(2)款、第三、四和五条中的“本协议”,将被视为如同系指《伯尔尼协议》和本协议。最后,不言而喻,《伯尔尼协议》第三至第六条中所指的“本联盟成员国之一的国民”,在把这些条款合用于本协议时,对于系本协议缔约方确当拘匿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度之一的国民。)
第四条 推算机法式
推算机法式作为《伯尔尼协议》第二条意思下的文学文章受到;,此种;ず嫌糜诟魍扑慊ㄊ,而无论其表白方式或表白大局若何。③(③关于第四条的议定申明:按第二条的诠释,依本协议第四条划定的推算机法式;さ牧煊,与《伯尔尼协议》第二条的划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划定一样。)
第五条 数据汇编(数据库)
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选取任何大局,只有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分列组成智力创作,其自身即受到;。这种;げ谎蛹笆莼蜃柿献陨,亦不侵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④(④关于第五条的议定申明:按第二条的诠释,依本协议第五条划定的数据汇编(数据库);さ牧煊,与《伯尔尼协议》第二条的划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划定一样。)
第六条 刊行权
(1)文学和艺术文章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让渡大局向公家提供其文章原件和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文章的原件或复制品经作者授权被初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让渡之后合用本条第(1)款中权势的用尽所凭据的前提(如有此种前提),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前提的自由。⑤
第七条 出租权
(1) (i) 推算机法式、
(ii) 电影文章、和
(iii) 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划定,以灌音制品体现的文章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文章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家进行贸易性出租的专有权。
(2)本条第(1)款不得合用于:
(i) 法式自身并非出租重要对象的推算机法式;和
(ii) 电影文章,除非此种贸易性出租已导致对此种文章的宽泛复造,从而严沉地侵害了复造专有权。
(3)只管有本条第(1)款的划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尝试作者出租其以灌音制品体现的文章的复制品获得平正报答的造度,只有以灌音制品体现的文章的贸易性出租没有引起对作者复造专有权的严沉侵害,即可保留这一造度。⑥⑦(⑤⑥ 关于第六和第七条的议定申明:该两条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该两条中刊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⑦ 关于第七条的议定申明:不言而喻,第七条第(1)款划定的使命不要求缔约方对遵循该缔约方司法未授予其对灌音制品权势的作者划定贸易性出租的专有权。这一使命应被理解为与TRIPS协定第十四条第(4)款相一致。)
第八条 向公祖传布的权势
在不侵害《伯尔尼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第(ii)目、第十一条之二第(1)款第(i)和(ii)目、第十一条之三第(1)款第(ii)目、第十四条第(1)款第(ii)目和第十四条之二第(1)款的划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文章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文章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祖传布,蕴含将其文章向公家提供,使公家中的成员在其幼我选定的地址和功夫可获得这些文章。⑧(⑧关于第七条的议定申明:不言而喻,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布提供实物设施不致组成本协议或《伯尔尼协议》意思下的传布。并且,第八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合用第十一条之二第(2)款。)
第九条 摄影文章的;て谙
对于摄影文章,缔约各方不得合用《伯尔尼协议》第七条第(4)款的划定。
第十条 限杜纂例表
(1)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文章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侵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协议授予文学和艺术文章作者的权势划定限度或例表。
(2)缔约各方在合用《伯尔尼协议》时,应将对该协议所划定权势的任何限度或例表限于某些不与文章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侵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⑨ (⑨关于第十条的议定申明:不言而喻,第十条的划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协议》被以为可接受的限杜纂例表持续合用并适本地延长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划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造订对数字网络环境合适的新的例表与限度。
另表,不言而喻,第十条第(2)款既不缩幼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协议》所允许的限杜纂例表的可合用性领域。)
第十一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使命
缔约各方应划定适当的司法;ず陀行У乃痉ú咕确ㄗ,造止躲避由作者为行使本协议所划定的权势而使用的、对就其文章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司法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关于权势治理信息的使命
(1)缔约各方应划定适当和有效的司法补救法子,造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凭据知路其行为会诱使、促成、方便或偏护对本协议或《伯尔尼协议》所涵盖的任何权势的加害而有意从事以下行为:
(i) 未经许可去除或扭转任何权势治理的电子信息;
(ii) 未经许可发杏注为刊行主张进口、广播、或向公祖传布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扭转权势治理电子信息的文章或文章的复制品。
(2)本条中的用语“权势治理信息”系指鉴别文章、文章的作者、对文章占有任何权势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文章使用的条款和前提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文章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文章向公家进行传布时出现。⑩(⑩关于第十二条的议定申明:不言而喻,“对本协议或《伯尔尼协议》所涵盖的任何权势的加害”的提法既蕴含专有权,也蕴含获得报答的权势。
此表,不言而喻,缔约各方不会依赖本条来造订或执行要求推广为《伯尔尼协议》或本协议所不允许的手续的权势治理造度,从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故障享有依本协议划定的权势。)
第十三条 合用的时限
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协议》第十八条的划定合用于本协议所划定的所有;。
第十四条 关于权势行使的条款
(1)缔约各方承诺凭据其司法造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协议的合用。
(2)缔约各方应确保遵循其司法能够提供法律法式,以便能采取造止对本协议所涵盖权势的任何加害行为的有效行动,蕴含预防侵权的急剧补救和为遏造进一步侵权的补救。
第十五条 大会
(1)(a)缔约方应设大会。
(b)每一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副代表、照拂和专家协助。
(c)各代表团的用度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职守。大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为“本组织”)提供财政增援,以方便依照结合国大会既定通例以为是发展中国度或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度的缔约方代表团参与。
(2)(a)大会应处置涉及守护和发展本协议及合用和执行本协议的事项。
(b)大会应推广依第十七条第(2)款向其指定的关于采取某些当拘匿组织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职能。
(c)大会应对召开任何订正本协议的表交会议作出决定,并赐与本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表交会议的必要批示。
(3)(a)凡属国度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并应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
(b)凡属当拘匿组织的缔约方可包办其成员国参与表决,其票数与其属本协议缔约方的成员 国数量相称。若是此种当拘匿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与表决,反之亦然。
(4)大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本组织总干事召集。
(5)大会应造订其自身的议事规定,其中蕴含出格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及在不违反本协议划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类决定所需的无数。
第十六条 国际局
本组织的国际局应推广与本协议有关的行政工作。
第十七条 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资格
(1)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协议的缔约方。
(2)若是任何当拘匿组织申明其对于本协议涵盖的事项拥有权限和拥有约束其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申明其凭据其内部法式被正式授官僚求成为本协议的缔约方,大会可决定采取应该局间组织成为本协议的缔约方。
(3)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协议的表交会议上做出上款提及的申明后,可成为本协议的缔约方。
第十八条 本协议划定的权势和使命
除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具体划定以表,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协议划定的所有权势并承担本协议划定的所有使命。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签署
本协议应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盛开供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签署。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应于30个国度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核准书或参与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协议应自下列日期起拥有约束力:
(i) 对第二十条提到的30个国度,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ii) 对其他列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
(iii) 对欧洲共同体,若是其在本协议凭据第二十条生效后交存核准书或参与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若是其在本协议生效前交存核准书或参与书,则自本协议生效后满三个月起;
(iv) 对被采取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何其他当拘匿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参与书后满三个月起 。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不得有保留
本协议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条 退约
本协议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协议,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的语文
(1)本协议的具名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拥有一致效力。
(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表,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要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协商之后造订。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若是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何其他当拘匿组织。
第二十五条 保留人
本组织总干事为本协议的保留人。